为进一步压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属地治污主体责任,推进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合肥市修订出台了《合肥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对地表水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提出了更高要求。2021年,合肥市获得省级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金额2525万元,位列全省第二;市级补偿各县(市)区、开发区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20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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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增加补偿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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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共有20个国考断面,83个省、市考断面。新《办法》将除巢湖湖区,董铺、大房郢水库和十五里河流域断面外的国、省、市考断面全部纳入补偿范围,共设置99个生态补偿断面,较原《办法》71个增加2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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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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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赔付金由原来的单因子每超标0.5倍赔付30万元增加为50万元,单因子赔付限额由原来的200万元增加为300万元。生态补偿金由原来的每优于考核目标一个类别补偿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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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严格超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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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自动监测水站数据连续超标扣缴情形,断面自动站监测数据中3项基本指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任何一项出现连续超标五日以上(含五日),按日均值超标次数累计扣缴罚金,每项指标每月限额为300万元,推动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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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完善水质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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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标为Ⅲ类及以上的断面,3项基本指标年均值每一项较上年改善30个百分点及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目标为Ⅳ类及以下的断面,年度水质类别较年度目标每提升一个类别,奖励50万元。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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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合肥市优化水生态补偿机制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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