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海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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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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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海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1〕7号),为推进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地实施,我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国家与地方标准,制定了《海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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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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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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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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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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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从整体生态环境要求出发,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近岸海域及自然资源环境等几大要素做出明确管控要求,并按照不同地方的不同环境样貌及环境保护重点分别设置具体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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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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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依据水源保护相关条例与规定,及水质的不同与使用范围不同,设置允许开发、限制开发与禁止开发的要求。到2030年,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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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禁止高排、高污染等产业及低端制造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将实施“气化海南”专项行动,推进燃气下乡进村“气代柴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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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禁止污染工业项目在农产品产地建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和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加强污泥监管,用水符合水质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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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将从全省范围内实施高污染、高排放与高能耗的整治工作,推动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更快构建绿色生态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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